张家港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政策!十七条奖励发表时间:2021-09-04 09:00作者:思睿晶华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按镇"一年打基础、 两年上台阶、三年大变样"的总体安排,全力推进"三三三行动", 加快构建创新引领、绿色高效、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奋力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争创国家级高新区,特制订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塘桥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高端纺织、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绿色能源、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以及高端服务业等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机构。 第一条新上台阶奖。当年度实缴入库税收(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实缴入库数为依据,下同)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第二条规模贡献奖。当年度实缴入库税收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100万元;连续年度实缴入库税收超5000万元的企业,增加奖励10万元 。 第三条挂牌上市奖。对认定为"拟上市企业"的,按照企业完成股改、辅导备案、申报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在市级资助金额的基础上配套10% 的资助。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在上述基础上再资助20万元 。 第四条亩均贡献奖励。参照《张家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实施细则》,对A、B类企业中,年度实缴入库税收超5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指标得分进行排名,对排名前10的企业给予奖励,第1名50万元,第2名30万元,第3名20万元,第4-10名各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实缴入库税收区(镇)留成部分的30%。本条与第二条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项目投入扶持。对符合区(镇)产业定位、取得项目备案并统计入库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先导产业的,按当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2%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数字经济企业,在一个完整经营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开票数为准)首次超过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总部经济扶持。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总部、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市级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配套30%的奖励;对特别优秀企业,可根据投入情况和产出地方贡献一事一议。若企业在约定年限内外迁的,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若企业满约定年限后外迁的,需退还超过地方贡献留成部分的奖励资金。对区(镇)现有企业,腾出空间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继续保留在区(镇)的,且当年度实缴入库税收较上一年度增量超500万元或增幅超10%的,按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高新企业培育。对当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8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当年度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3件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5件以上的,再给予7万元奖励。本款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本区域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并通过省高企认定机构备案登记的,每家奖励15万元。 第八条新地标、小巨人企业培育。对首次进入张家港市新地标企业培育库的,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张家港市新地标企业的,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对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张家港市“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独角兽企业培育。对首次进入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或首次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项目的,在市级资助金额的基础上配套20%的资助。 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智能示范车间(工厂) 的企业,在市级资助金额的基础上配套50%的资助。 对获批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达标的企业,在市级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配套50%的奖励。 对新获评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的,在市级补贴金额的基础上配套20%的补贴。 第十一条科技载体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科技载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众创空间),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子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奖励。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25%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科技项目给予1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对当年获评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江苏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奖励。 人才落户奖励:人才通过张家港市领军人才评审后3个月内完成落户的,奖励5万元。 项目培育奖励:人才企业首次申报省双创人才,且上年度人才个人货币出资达300万元的,按个人出资额的1%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奖励。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且缴纳 1-5年年费的,给予5000元资助;一次性缴纳6-10年年费的,再给予5000元资助;对授权后维持10年及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50%的年费资助(市镇两级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额)。企业新取得PCT国际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企业创新提质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新增项目获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的,按照企业首年支付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金额超1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深化质量品牌创建,对新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江苏省省长质量提名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张家淋市市长质量奖、张家淋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对经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 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江苏省、苏州市技术标准制订、修订的单位,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对新增培育"苏州制造"品牌入库企业、"苏州制造"认证高端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项目,经验收容积率达1.6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给予奖励。 容积率达1.5并列入区(镇)重点企业名单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给予奖励;列入张家港市级重大项目的,按50%给予奖励;列入苏州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或年实缴入库税收超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首次通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奖励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