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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总

发表时间:2021-12-30 11:30作者:思睿晶华

经开科创专项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区域经济创新驱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围绕经开区“三城建设”发展战略,实施经开科创科技载体“531行动计划”、高企人才“倍增行动计划”,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激发创新载体运营活力

  1、企业新建孵化器经相城区备案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新建众创空间经相城区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根据经开区绩效考核结果,可给予孵化器一定经费奖励。对孵化器自主培育的人才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省级科技领军人才、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科技孵化器25万元/人、15万元/人和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科技孵化器政策期内新引进并持续一年以上的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人才的,给予科技孵化器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孵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孵化器,按照净增每家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壮大创新主体规模能级

  3、对按照要求完成高企培育申报材料的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对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再给予3万元入库奖励。对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6万元认定奖励。对相城区外迁入经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适当给与搬迁补贴(引进当年度期满复评未通过的除外)。

  4、对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新入库的企业,每家奖励0.3万元。

  5、经相城区区级资助认定的新授权发明专利,在经开区内的再奖励0.8万元,已授权的发明专利需缴纳三年年费并且五年内不得转出。自专利申请日起算,对维持年限达4-6年的区内发明专利,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年费补助,与相城区的年费补助可同时申请。

  6、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欧美日专利,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奖励1万元,向多个国家同时提出申请的专利只可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当年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每件奖励2万元;对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专利(通过PCT途径),每件奖励1万元,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授权的专利只可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提升创新机构研发质量

  7、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

  8、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9、对新获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验收合格后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验收合格后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

  10、对新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类)的单位按照苏州市资助额1:0.5给予支持,已获开发区财政建设资金支持的就高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

  四、重燃创新人才创业激情

  11、对于经开区引育的区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2、对引进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人才,签署项目意向落地协议后,可认定为经开科创领军人才,扶持奖励在其获评区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后予以兑现。

  五、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交易

  13、对承担省级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1:0.5进行支持。

  14、对首次列入市级推荐申报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首次列入区级推荐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级别项目不重复奖励。

  15、引导我区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效费用凭证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一年度获产学研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16、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卖方归属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备案的合同为准,按照备案金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六、营造创新服务优质氛围

  17、经认定,对进入“经开科创”机构服务库的,可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七、附则

  18、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19、获区级及以上认定的项目如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本政策施行后,与其他相关政策奖补标准不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0、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试行三年,适用于相城经开区。具体由经开区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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